(2015)临民一初字第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501号原告:杨某,女,199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杨正权。被告:李某,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理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