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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501号原告:杨某,女,199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杨正权。被告:李某,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理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