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文勇、周文昕、张武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6-2号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银市平川区中区乐雅路。法定代表人刘正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全龙,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文勇。被执行人周文昕。被执行人张武炎。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文勇、周文昕、张武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三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我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张武炎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周文昕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四查”被执行人周文勇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