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赖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63号原告赖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以经双方亲属调解,原、被告同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蒙廖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