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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赖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63号原告赖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以经双方亲属调解,原、被告同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蒙廖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