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栾川瑞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洪武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瑞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红飞,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武,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生。上诉人栾川瑞沃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洪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栾川瑞沃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栾川瑞沃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650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栾川瑞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文娟审判员 姬秋萍审判员 焦丽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