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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姜迎九与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迎九,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迎九,男,1969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卫平,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宁,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中里7号楼4门501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密顺路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61。法定代表人边国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烩,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舍。上诉人姜迎九与被上诉人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7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姜迎九申请撤回起诉,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姜迎九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本案中,上诉人姜迎九为原审原告,其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姜迎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78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姜迎九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姜迎九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姜迎九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燕枝代理审判员  郭仁鑫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