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法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丛兴与被执行人向目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丛兴,向目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法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向丛兴,男。被执行人向目顺,男。申请执行人向丛兴与被执行人向目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3)保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5300元,因被执行人向目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向丛兴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保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丛兴在被执行人向目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