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洁与被执行人高亚东、梁海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洁,高亚东,梁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周洁。被执行人高亚东。被执行人梁海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洁与被执行人高亚东、梁海艳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周洁与被执行人高亚东、梁海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佟巧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