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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建辉与常红军、张新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辉,常红军,张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0016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辉,男,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红军,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新伟,男,1962年1月10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陈建辉申请执行常红军、张新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常红军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陈建辉工程款80万元;被执行人张新伟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常红军、张新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建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红军、张新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辉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兰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睿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