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获民初字第98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建枝,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时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时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年××月在获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常年酗酒打骂原告,被告还跑到原告娘家打骂原告,造成原、被告感情破裂。原、被告从2012年7月分居至今双方未联系过,春节原告也未回家。原、被告婚后生育的男孩现某,女儿现随原告生活,双方根本没有和好希望。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1、原告说我喝酒打骂原告及经常打骂原告不属实;2、原告说的都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是2007年年底相识并自由恋爱。被告陈述双方是2005年7月份通过上网相识并开始自由恋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获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时某乙,现某。××××年××月××日生育女儿时某丙,现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为生活琐事曾发生争执,2015年5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共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为生活琐事双方虽发生矛盾,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仍应互谅互让,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时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荣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