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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秋羊与被告李继军、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秋羊,李继军,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872号原告马秋羊。被告李继军。被告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代表人李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秋羊与被告李继军、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秋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吴鹤翔审判员  罗建生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