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国林诉方金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林,方金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842号原告:张国林,男,194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胡晓慧,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云付,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金华,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林诉被告方金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林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金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国林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