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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行辖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正富行政确认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中行辖字第38号原告杨正富诉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