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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贾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851号原告:贾某。被告:孙某甲。原告贾某与被告孙某甲为离婚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无争议的事实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孙某乙。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符合离婚条件(二)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由谁承担(三)财产如何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