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尹业清与刘纯啟、彭梅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业清,刘纯啟,彭梅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296号原告:尹业清。委托代理人:曾峻峰,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纯啟。被告:彭梅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业清与被告刘纯啟、被告彭梅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业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业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业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707元,减半收取12353.50元,由原告尹业清负担。审判员 蔡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