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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青尚,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给予被告六个月的和好考验期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其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