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青尚,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给予被告六个月的和好考验期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其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