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丹志萍与郭荣纲、张建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志萍,郭荣纲,张建伟,李国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37号原告:丹志萍。被告:郭荣纲。被告:张建伟。被告:李国振,教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丹志萍诉被告郭荣纲、张建伟、李国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孟昭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和解,原告丹志萍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荣纲、张建伟、李国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丹志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志萍负担。审判员 孟 昭 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