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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仁朝与王自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朝,王自兰,鄄城御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40-2号申请执行人李仁朝,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自兰,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第三人鄄城御府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仁朝申请执行王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鄄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鄄民初字第35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自兰在鄄城御府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万元,因被执行人王自兰未履行(2015)鄄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2015)鄄执字第440-1号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王自兰在鄄城御府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万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但第三人鄄城御府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自兰在该公司的工程款提取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本院查明,第三人鄄城御府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自兰在第三人鄄城御府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万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庆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