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园林工程服务站、李胜利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园林工程服务站,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园林工程服务站,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尤春田,站长。原审被告李胜利。原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园林工程服务站与原审被告李胜利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滨港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瑞凯代理审判员 曹 真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甜本案引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