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51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无证酒后驾驶闽F×××××号二轮摩托车行至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谢洋小学附近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闽F×××××号小轿车发生交通险情引起争执并斗殴,刘某报警,民警出警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黄某涉嫌酒驾,遂将其带至龙岩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经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小燕(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