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与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88号鸿城小区73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高德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莹,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东,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与被告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吴 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