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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行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乐清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乐清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温行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汇水河北路高速公路出入口处。法定代表人杜继正。委托代理人陈朝浩。委托代理人陈孟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飞虹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乐萍。委托代理人向世忠。上诉人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因被上诉人乐清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诉该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以没有上诉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存审 判 员  曾晓军审 判 员  苏子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