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9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上海世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上海世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倪宗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922-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负责人:许敏,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倪宗理。被执行人:上海世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倪晓永。被执行人:倪宗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虹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上海世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倪宗理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上海世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倪宗理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上海世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倪宗理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划拨至乐清市人民法院虹桥法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虹���支行,帐号:27×××5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