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临沂大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涛、王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大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涛,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大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涛,居民。被执行人王梅,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东信证执字第85号民事执行公证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涛、王梅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苑小区东关组团7号楼3-3-301室,-132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26.42平方米,房产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抵押号:临房兰山区他字第08101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德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