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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谢燕辰与许得贵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燕辰,许得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4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燕辰,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得贵,男,1932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逊,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博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燕辰与被上诉人许得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5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在许得贵死亡时,原审尚未宣判,许得贵死亡后,出现了法定中止审理的情形,且许得贵的部分继承人也要求参加诉讼,故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54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承松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李春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思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