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清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清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22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清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娄尔清,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戴树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清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但均不能处置,据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