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罗军与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罗军,男,生于1989年12月21日。委托代理人范兵远,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公司负责人:唐麒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军与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军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为570元,由原告罗军负担。审判员 孙宗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芷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