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军民、翟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军民,翟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西府巷,农民。被执行人王军民,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蒲塑小区*号楼,居民。被执行人翟根平,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祥源村*组,农民。XX与翟根平、王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执行费1500元。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5000元,同时,因两被执行人外出不知去向,拒不履行本案案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军民名下的房产一院,并对其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期限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房产评估价格确定后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蒲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