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行受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世桂、朱世园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桂,朱世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义行受初字第11号起诉人朱世桂,农民。起诉人朱世园,农民。2015年5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朱世桂、朱世园的起诉状,两起诉人于2015年6月10日补充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两起诉人诉称,两起诉人系兄弟。2010年冬至前经抽签定位取得莲花山公墓四排第二区二十六B一、二十七B一、二十八B一、二十九B一共计4排公墓的使用权和所有权。2015年4月24日,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贴出公告:“按北苑街道有关精神,针对莲花山公墓内有整排空着无碑无标记的空墓,北苑办事处要收回另行安排。本村村民在各自的房头内,若有有坟无碑无标记情况的,希在2015年4月25日下午5时前尽快立上墓碑,或做上有效标记”。两起诉人公墓一直有标记。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明知两起诉人公墓经街道和村委主持和同意下抽签定位取得,在未经两起诉人允许和现场指认就擅自做主安排外乡人员把两起诉人家里的祖坟挖出埋入自己迁来的遗骨。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两起诉人报警后,北苑派出所民警说处理不了,叫两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现两起诉人起诉请求判令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在2015年4月24日贴出通告,4月25日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为。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因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两起诉人诉称的2015年4月24日贴出通告、4月25日做出的行为是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行为,两起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尚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世桂、朱世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廖 莎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龚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