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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利花与马忠玲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花,马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817号申请执行人杨利花,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马忠玲,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杨利花与马忠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马忠玲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忠玲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