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弄**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周玉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之杰,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洋,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素琴。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洋、被告陈素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林 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