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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项沈、黄慧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项沈,黄慧军,胡敏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忠。被执行人项沈。被执行人黄慧军。被执行人胡敏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13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