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清远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国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国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363号原告:清远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金海湾豪庭综合市场3楼。法定代表人:郑健雄。被告:郑国珍,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还清诉请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远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洋逸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