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铁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林。上诉人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5)甬海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海曙金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5)甬海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代理审判员 郑 辉代理审判员 张梦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陆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