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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申请郭相慧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相慧,陈勇,孟范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41号被执行人郭相慧,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勇,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孟范有,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申请郭相慧、陈勇、孟范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郭相慧陈勇孟范有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案款50635.0元,承担执行费659.52元。本院已执行9000.0元,尚有4163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郭相慧陈勇孟范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伊执字第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劲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