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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滨河新苑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2013年4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22日,因吸食毒品成瘾,经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2015年2月9日,因吸食毒品成瘾严重,经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30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岫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10月末的一天晚上和2015年1月初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五次容留赵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银帝景小区对面小区1号楼2单元4楼中门的房屋内,采取锡箔纸烫食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4年12月中旬至2014年12月末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容留王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银帝景小区对面小区1号楼2单元4楼中门的房屋内,采取锡箔纸烫食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物证:尿样检测笔录、检测试纸;4.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赵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5.四平市中心医院出具的被告人刘某某门诊病历及胸部CT片、CT报告副本;6.被告人刘某某询问笔录光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希望和放任的态度、纵容和帮助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以及他人的身心健康,又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末的一天晚上和2015年1月初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五次容留赵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银帝景小区对面小区1号楼2单元4楼中门的房屋内,采取锡箔纸烫食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4年12月中旬至2014年12月末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容留王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银帝景小区对面小区1号楼2单元4楼中门的房屋内,采取锡箔纸烫食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四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29日四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到匿名报案称:2014年12月中旬至2014年12月末期间,刘某某先后三次容留王某在其位于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银帝景小区对面小区1号楼2单元4楼中门的家中吸食冰毒。2014年10月末的一天晚上和2015年1月初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刘某某先后五次容留赵某某在其位于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银帝景小区对面小区1号楼2单元4楼中门的家中吸食冰毒。2.四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四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根据群众举报,于2015年1月28日16时30分,在本市审计局对面居民区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某及与其一起吸毒的人员抓获。经过对被告人刘某某尿样进行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呈阳性,证明其在被抓获的近期吸食过甲基苯丙胺(冰毒),经审查,被告人刘某某对其于2014年12月中旬至2014年末期间,先后三次容留王某在自己租住的楼房内吸食毒品;2014年10月末和2015年1月初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先后五次容留赵某某在自己租住的楼房内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四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民警经过对被告人刘某某尿样进行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呈阳性。4.四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第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经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5.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四公(直)决字(2013)第148号、(2015)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曾于2013年4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于2015年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6.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四公(直)社戒决字(2013)第12号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22日经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刘某某接受社区戒毒三年。7.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四公(直)强戒决字(2015)第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6日经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刘某某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二年。8.吉林省公安厅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关于刘某某暂不适合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说明、四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某门诊病历、影像学诊断报告单,综合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因肺结核,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9.四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刘某某、赵某某、王某等三人均系吸毒人员,且具有行政拘留记录。10.四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刘某某辨认其曾多次容留吸毒的赵某某、王某相貌的辨认情况。1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末的一天晚上和2015年1月初至1月15日左右,赵某某在刘某某租住的四平市铁西区海银帝景小区对面小区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五次。每次都是刘某某通过电话邀请赵某某,或者赵某某主动打电话联系刘某某,由刘某某提供吸食毒品用的工具。1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供认2014年10月末的一个晚上,2015年1月初至1月15日左右,刘某某打电话邀请赵某某,或赵某某主动打电话联系刘某某,并由刘某某提供吸食毒品工具,在刘某某租住的四平市铁西区海银帝景小区对面1号楼2单元4楼中门的出租屋内分五次吸食甲基苯丙胺。另2014年12月中旬至2014年12月末期间,刘某某容留王某在其家中分三次吸食毒品。上述证据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及他人身心健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天舒审 判 员  张英男人民陪审员  卢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牟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