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立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美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美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中保民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113号申请人美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香港德辅道中280号兴业商业中22楼。法定代表人LIEWLAYPEN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梁,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88号601-2室。法定代表人马兆成,该公司股东。被申请人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309号。法定代表人李雅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申请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中保民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美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美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现美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申请撤销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与天津神成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之诉讼生效判决,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传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