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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维忠与王文俊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忠,王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忠,汉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文俊,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9)周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张维忠的申请,于2011年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维忠与被执行人王文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9)周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