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兰建其与高启东、陈文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建其,高启东,陈文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305-2号申请人兰建其,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高启东,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申请人陈文选,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经济开发区汉渝大道1000号2栋205号。担保人兰国明,男,1955年8月2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兰建其因急需医疗费,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告先行支付医疗费38618.00元。兰国明自愿以其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某处的房屋为该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兰建其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兰国明所属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某处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春 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远春(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