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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森源盛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郑荣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天津森源盛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郑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6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泰公寓1门。代表人宋佳镭,行长。被执行人天津森源盛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亚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一层126号。法定代表人姚晓龙,总经理。被执行人郑荣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森源盛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郑荣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森源盛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郑荣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森源盛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郑荣斌银行存款人民币31507754.24元及逾期利息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森源盛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郑荣斌案件执行费98908元等;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森源盛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佳欣商贸有限公司、郑荣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强代理审判员  刘刚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