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朱斌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507-1号原告朱斌,男,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男,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斌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0元,减半收取6470元,由原告朱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