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催字第14号申请人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567号。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畅,公司职员。申请人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为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7810005120030304,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2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出票人为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海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背书人依次为上海一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中汇不锈钢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晓文审判员 黄 毅审判员 林清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