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苗广年,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委托代理人:陈艳美。原告孟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雪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