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谢金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金禄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87号罪犯谢金禄,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阿城市,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7日作出了(2001)黑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金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0月23日入监服刑。2003年11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7月17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9月2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金禄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金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