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君诉被告姜国友、陈延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君,姜国友,陈延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075号原告:王建君,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告:姜国友,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委托代理人:姜宝先,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告:陈延红,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友谊路。代表人:朴洪弼,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喆,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王建君诉被告姜国友、陈延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王建君负担。审判员 黄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