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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万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傅维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万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傅维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万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南京万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宝塔路18-11。法定代表人林华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维丽,女,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服务员。委托代理人袁泽春,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江苏万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维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熙林,被上诉人傅维丽的委托代理人袁泽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952元,退还上诉人万宸公司。审 判 长  殷源源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卓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