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小云与李剑英、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小云,李剑英,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华林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黄小云。被执行人:李剑英。被执行人: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剑英。被执行人:嵊州市华林电器厂,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麻建波。申请执行人黄小云与被执行人李剑英、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华林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小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剑英、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华林电器厂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剑英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四海路1号、3号的房屋,该房产系银行抵押物,现正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查封,目前暂无法进行处置。另本院未能查找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本案所涉标的暂未能执行到位。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绍嵊执民字第10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