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执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加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加连,李以娥,李以红,杨配财,李以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18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学远,董事长。被执行人齐加连,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李以娥,女,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李以红,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杨配财,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李以敬,男,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加连、李以娥、李以红、杨配敬、李以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庆晓审判员 王安亮审判员 赵爱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