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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执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加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加连,李以娥,李以红,杨配财,李以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18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学远,董事长。被执行人齐加连,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李以娥,女,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李以红,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杨配财,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李以敬,男,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加连、李以娥、李以红、杨配敬、李以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庆晓审判员  王安亮审判员  赵爱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