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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关金奎与李同海、赵秀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金奎,李同海,赵秀霞,张海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258-1号原告:关金奎。委托代理人:陆梅,山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现军,山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同海。被告:赵秀霞。被告:张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金奎与被告李同海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中止该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长敏审 判 员  胡衍松人民陪审员  侯庆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