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娟、陈文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陈文,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陈娟,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陈文,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玉田镇。被告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蔡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昱、曾谨瑜,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陈文与被告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娟、陈文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娟、陈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娟、陈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原告陈娟、陈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