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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甲、白某乙、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某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白某甲、白某乙、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全部解决完毕,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审判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斌 微信公众号“”